在国际车辆运输规则担保下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6页(400字)

简称“TIR”公约。

是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59年制订的,并于1960年正式生效的一个国际性协定。该公约及其附属决议提供下列利益:(1)缔约国对铅封于集装箱,由公路车辆运输的货物,免除其经由地海关进口税或出口税的征收,或免除交纳担保金。(2)原则上免除经由地海关的检查。为享受上述利益,公路车辆或集装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要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于事先得到批准;②要在发货地由海关铅封;③运输时,要办理获取“公路车辆运输规则”手册的担保手续。

当货物在经由国发生灭失事故时,该手册作为保函,对事故发生国的海关负责支付关税。同时,负责交纳在该手册担保下进行运输时发生的税款、罚款等。公约生效时,欧洲有23个国家参加,至1978年4月1日止,已有38个国家参加该公约,该公约曾于1975年进行修订,同年3月20日生效。新公约对原公约的定义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