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8页(406字)

外商投资企业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手续。

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2)董事会决议;(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登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也应当提交由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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