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延期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9页(355字)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因故需要延长驻在期限,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所办理的延长驻在期限的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逾期需要继续常驻的,必须办理延期登记。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因此,常驻代表机构在主管部门批准的3年有效期内,必须每年在有效期满15天内,持登记证向原受理登记机关办理延期登记,换取新的《登记证》。

常驻代表继续留任时,要办理《代表证》的延长有效期手续。常驻代表机构如超过原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必须重新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驻在期限,获准后重新办理延期登记,填写延期登记表,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回原登记证,领取新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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