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3页(628字)

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负责人。

各国海商法一般都对船长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是:(1)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者,即大副暂行代理船长职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并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2)船长对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有权在保障船上人员和船舶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且防止其隐藏、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若干名在船人员签字,送交有关当局或部门。

(3)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若干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附有死者遗物清单。

如有遗嘱,船长应当予以证明。

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送交有关当局。(4)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全损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船舶遇险时,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和船上财产所有人与救助人订立救助合同。(5)船舶发生碰撞时,各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必须尽力施救,各当事船舶的船长还应尽可能地互通船名、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

(6)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时,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遇难的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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