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4页(951字)

规定承运人有权要求货主返回按提单其不应对因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货损负责的赔款的条款。

就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而言,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和极大多数航运国家的海商法规定,对财产损失,过失方按过失程度比例承担碰撞责任。对人身伤亡,过失方负连带责任。

但是,长期以来,美国的做法与众不同。

对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其财产损失和人命伤亡,过失方均负连带责任。

各过失方之间,不论过失大小,一律承担50%的碰撞责任。根据《海牙规则》和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承运人对驾驶船舶过失所致的货物损失免责。通常,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中列有该免责条款。基于上述,在美国处理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案件,货主不能向载货船舶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却可以向非载货船舶所有人提出全部货损索赔,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过失方须对货主的财产损失负连带责任。

非载货船舶所有人在全部赔偿后,根据各过失方都负一半碰撞责任的做法,要求共同过失方,即载货船舶承运人分担其赔款的一半。这样,载货船舶的承运人等于间接地承担了其货主50%的货款责任,而根据提单条款其对此是不负责任的。为了使承运人能返回其间接赔给自己货主全部货损的一半金额,经营美国航线的船公司一般都在其提单中列入互有过失碰撞条款,明确承运人有权要求货主返回按提单其不应对自己货主因驾驶船舶过失所致的货损负责的金额。例如,A船为载货船舶,B船为非载货船舶,两船互有过失发生碰撞,美国法院判决各负50%的碰撞责任。

A船货主因提单中有驾驶船舶过失免责的规定,不能向A船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但有权向非载货船舶B船所有人索赔全部货损。B船所有人在理赔后则向A船追偿其赔给A船货主金额的一半。A船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可根据互有过失碰撞条款向本船货主追回其间接赔给他的50%的货损金额。美国法院认为,提单中列入的上述条款因违反美国的公共政策无效。

尽管如此,各国船公司在提单上仍然列入了该条款。其他国家是承认互有过失碰撞条款的效力的。应当指出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5年改变了该国长期以来对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各半负责的判例,改为按过失大小比例承担碰撞责任。在这一点上,美国已与1910年碰撞公约和极大多数航运国家的规定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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