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0页(301字)

明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条款。

现行有效的条款是198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款规定,船舶保险分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条款明确了保险人在全损险和一切险情况下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规定了船舶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阐明了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共11个部分,具体内容是:(1)责任范围;(2)除外责任;(3)免赔额;(4)海运;(5)保险期限;(6)保险终止;(7)保费和退费;(8)被保险人义务;(9)招标;(10)索赔和赔偿;(11)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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