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责任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1页(692字)

保险条款或保险单订明的保险人对承保船舶受损的赔偿范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规定,在全损险的场合,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负责赔偿:(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同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保险人亦负责赔偿:(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如果被保险船舶投保一切险,保险人除了对上述各项原因造成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负责赔偿外,还对下列责任和费用负责:(1)碰撞责任。保险人对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或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负责,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以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2)共同海损和救助。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负责。

共同海损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理算。

(3)施救。由于船舶损失或处于危险之中,除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按规定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负责,但不得超过船舶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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