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4页(421字)
统一缔约国之间在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关于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公约。
对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犯罪的管辖,是一个敏感的问题。1952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9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拟定的本公约。
公约对海上发生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时产生的刑事犯罪所规定的管辖原则,是船旗国管辖原则,即刑事或纪律案件只能向当事船舶所悬旗帜国家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提出。
任何国家都可以允许该国有关当局在发生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时,就该国所发权限证书或许可证问题采取任何措施,或对其本国公民在悬挂另一国旗帜上的犯法行为提出控告。
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在一国港区范围或在内河水域发生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此外,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可以保留对在其本国领海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采取措施的权利。公约共12条,前4条是有关刑事管辖权方面的实质性条款,后8条是关于公约的程序性条款。我国未加入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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