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4页(584字)

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并参加法院审判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产生于公元6至8世纪,公元11世纪末12世纪初盛行于英国。14纪中叶,陪审团发展为验尸陪审团(调查有关死亡的可疑情况,于确定致死的原因后提出控诉状)和大陪审团、小陪审团。参加起诉的陪审团通常称大陪审团,参加审理的陪审团通常称小陪审团。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陪审法庭,使陪审形成一种制度,并逐渐在英美法系各国流行,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大陆法系各国也陆续实行陪审制度。后来陪审制度被参审制(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的合议制)所代替。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仅普遍取消了大陪审团(美国除外),而且尽量缩小小陪审团参加审理案件的范围。最早确立陪审制度的英国却在1948年正式废除了陪审制度。解放前,国民党政府曾制定过陪审法,但没有实施。1930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原则。抗日战争时期,有的革命根据地还颁布了关于陪审制度的单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起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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