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9页(578字)

规定海运班轮公会行为准则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1974年制订,1983年起生效。我国于1980年批准该公约,同时作了如下声明:“中国和任何其他国家通过协商并在有关各方认为适当的基础上建立的联合航运服务,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班轮公会,公约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这种服务。”公约的制订和生效,表明发展中国家要求改变少数国家垄断班轮公会的局面,改善他们在公会中的地位,发展他们本国航运事业的强烈愿望,得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的支持。公约的宗旨是为便利世界海洋货运的有秩序的扩展,促进贸易需要的定期和有效率的班轮服务,保证班轮运输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不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所有人、托运人或对外贸易有任何歧视。公约约束的班轮公会是指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在一条或数条航线上提供国际班轮服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船舶运输的承运人。这种承运人在不论何种性质的协议或安排的条件下,按照划一的或共同的运费率及任何其他有关提供班轮服务的协议开展经营。

公约最重要的规定是关于货载分额的比例,即两国之间的外贸货物由班轮公会承运时,本国航运公司、对方航运公司和第三国航运公司各承运货物的比例为40∶40∶20。公约共7章54条和一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会员公司间的关系;与托运人的关系;运费率;解决争议的规则和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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