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2页(908字)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订立的以保险为内容的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行为。

合同规定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遭受合同订明的责任的损失,给予赔偿或发生约定事故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又规定: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讫期限等条款。

保险合同的形式有:(1)投保单。又称保险申请书。

是投保人书面向保险人要约和履行告知义务的凭证,在保险人同意并签发保险单后,投保单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2)保险单。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单后,据以签发的正式保险合同。

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后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文件。

(3)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内容大致同保险单一样,但背页一般不印有保险条款,同保险单具有同样的作用和效力。

(4)保险批单。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凭据,对原已出具的保险合同内容有所更动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写明更动内容,作为保险合同的补充,批单内容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暂保单,是在特定的情况下签发的临时性保险单。

如保险双方对保险条件没有完全达成协议或尚未完成某种手续前,暂保单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证明。

暂保单的有效期较短,一当保险单出立或虽未出立但暂保单订明的有效期届满时,暂保单自动失效。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是补偿性合同,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发生合同规定的意外事故或事件才给予补偿或给付。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限于损失部分的经济补偿;(2)是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受一定义务的约束,一方的承诺换取另一方的承诺;(3)是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以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由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书面形式来完成合同订立;(4)是射幸合同,合同订立后,保险人承担的义务带有不确定性,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一定发生保险事故。多数的被保险人尽了支付保费的义务而无实际补偿权利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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