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忠诚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5页(394字)

负责被保险人的雇用人员的各种不诚实行为,包括欺骗、偷窃、侵占、挪用等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但下列损失不属保险责任:(1)雇员的欺骗或不诚实行为的发现超过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后6个月;(2)雇主的经营性质或雇员的职责和条件发生变更,或未切实遵守保证帐目准确的防范措施和监督检查造成的损失;(3)超过赔偿期的最高赔偿限额。本保险雇员为被保证人,雇主为权利人,一般由雇主投保,投保方式有两种:(1)不指名方式,即对所有的雇员全部投保;(2)指名方式,即选择某些特定岗位上的某些雇员,如会计、出纳、采购员等。指名方式投保时对每一雇员的限额,应在事先由保险签约双方商议确定。如发生保险事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偿时,保险人有权查阅有关帐册等资料。

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代位权,进行代位追偿。本保险索赔期限为发生损失之日起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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