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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贷款垫付保证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41页(400字)

担保业务的一种。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使农村国营、集体农场、专业户取得适贷地位和贷款条件而试办的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中因遭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致使所借贷款暂时无力偿还,保险人按照规定给予垫付归还贷款: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受灾后减产30%以上;从事养殖业生产的,大牲畜死亡20%以上,一般中小家畜死亡30%以上;从事农畜产品加工及经营商业的,受灾后损失金额超过总资产20%以上。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当年向银行贷款总额计算。保险期限1年,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可自签订保险单时起到生产期结束时止。垫付贷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受灾损失在资金总额50%以内,保险人垫付贷款总额的70%,损失超过资金总额50%,保险人垫付贷款总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垫付期为1年,逾期不归还,被保险人应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加付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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