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8页(404字)

外贸企业核算经营业务及其成果所采用的一种专业会计制度。

它以人民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辅之以外币和其他计量单位,根据合法的凭证,采用帐户分类体系和会计专门方法,对外贸企业的经营业务及其成果,进行连续、全面、系统的记录、计算和控制。该制度于1989年11月30日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制度共分五大部分,并附录必要的法规。

它是以经营外贸进出口业务为主的特点进行制定的。外贸企业的经营业务主要表现为商品的进出口流通过程,外汇和外汇收支换算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应收、应付外汇结算帐款以及外汇存款、外汇贷款等均需按外币清算,而国内又需按人民币统一核算,外贸会计中有关外汇的帐簿要设计成复币式记载,使外币和人民币能同时得到反映和控制,从而能准确核算随时变动的结汇差价,各种债权债务的清算,以及主要商品的换汇成本和综合换汇成本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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