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2页(553字)

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

该条例于1951年9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共18条。

条例明确规定:(1)应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之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2)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征收,也可按半年或一年合并征收。此外,财政部于1980年1月16日和1981年1月10日对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和其他外籍人员自用车辆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也作了规定:(1)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公务人员的眷属以及使、领馆其他外籍人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2)凡是对我国职工、农民停征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地区,对外侨、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以及其他在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国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也停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3)对使、领馆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其他驻华机构如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中的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不论在停征地区或征税地区,都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4)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的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自用的车辆,继续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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