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无差别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4页(357字)

一国政府在税收上给予外国来本国境内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本国居民同等待遇的规定。

它是双边税收协定中常有的一项条款,规定缔约国各方应实行国民待遇,不加歧视。它意味着缔约国一方的跨国自然人和法人,在缔约国另一方所负担的纳税义务和有关条件,不能比缔约国另一方的本国自然人和法人在相同情况下所承担的纳税义务和有关条件不同或更加繁重。当然不能由此理解为,一个缔约国必须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国民,以相当于它本国国民由于国内地位或某种原因(如家庭负担)所享受在税收上任何个人的照顾、优惠和减免等一切权利。

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实质上是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只有收入来源国才有来自外国的居民,才有给予外国居民以本国居民同等待遇的问题。在居住国方面,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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