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5页(488字)

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及第三人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是:(1)调整因产品责任(参见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害;(2)主要调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

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有密切关系,这是因为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有共同之处。但两者又有重大区别。

买卖法的规定大多属于任意性的,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他们的合同中予以排除或变更,法律不予干预。而产品责任法的各项规定和原则大多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不得任意加以排除或更改。

产品责任法首先在英美判例中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欧美国家尤其在美国有了很大发展;并且由于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而陆续拟定了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参见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逐步形成了国际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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