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5页(703字)

简称《中英税收协定》。

中国与英国关于税收的双边协定。于1984年7月26日在北京签订。

1984年12月23日开始生效。

自198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在中国,适用于英国居民于198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发生在中国的利润、所得和财产收益;在英国,适用于中国居民于1985年4月6日或以后开始的征税年度的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以及1985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的公司税。协定主要内容包括:(1)纳税人的范围是在中、英两国任何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

(2)税种的范围规定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英国的所得税、公司税、财产收益税;以及两国政府所同意增加的或代替上述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其他税收。(3)对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船运和空运、联属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费、财产收益、独立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等国际收入,规定征税办法。

(4)采用税收抵免或饶让的办法以消除双重征税。(5)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负担的税收,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相同。

(6)双方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必需的情报,或与协定有关的税种的国内法律所必需的情报,特别是防止欺诈、偷漏税的情报。(7)本协定不影响中英两国政府于1981年3月10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空运企业收入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并适用上述协定所涉及的范围。

(8)协定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后任何历年6月30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国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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