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6页(418字)

损害确定的一项特殊原则。

在确定正受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的产品是否对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损害时,如果这些产品来自不同的出口国,可以将它们的数量和影响相加后一起考虑。只要根据这些产品总的数量和影响确定损害存在,则对其中任何一个进口国的产品都适用,而不论就该国产品本身的数量和影响而言是否会造成损害。关贸总协定的有关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规则未提及累积,主要是美国、欧洲共同体、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在实践中采用的方法。

一般而言,累积的适用以正受调查的不同国家的产品对可能造成的损害都有关系为条件。

而其中某一国的产品是否与损害有关则视其数量、进口增长的趋势及价格等与其他国家产品的比较而定,在美国,1984年关税贸易法正式规定对涉及来自不同出口国的相同产品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应适用累积原则,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这些国家的产品相互竞争并且与美国相同产品竞争;其二,这些产品正在接受同一个程序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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