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环境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8页(412字)

为实施联合国环境规划项目提供的追加资金。

根据第27届联大的第2997号决议,于1973年1月1日正式成立。本基金系自愿认捐,由环境秘书处加以管理,用于提供实施和调整联合国组织内外的环境项目所需费用的全部或一部。使用基金的项目一般如下:各国共同关心的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环境监测和预测等规划;环境管理、环境调查、环境情报的交换与普及;有关环境的教育训练;对国家、区域和全球性的环境机关的支援;需要选择适当的环境的工业、技术开发的调查研究等。在实施符合此原则的项目时,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本基金的规模,按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当时的估计,5年内集资应约在1亿美元,由各国随时自愿认捐。使用环境基金的计划纲要,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管理理事会决定。

除特殊情况外,每一项目的拟定和认可均交由本基金的管理负责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秘书长承办,然后将认可的项目一并上报该署的管理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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