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0页(597字)

既是人类为实现环境保护的庄严宣誓,也是奠定国际环境法的基础文件。

它由1项序言26条正文构成。虽然各国对该“宣言”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看法不一,但仍有不少国家认为它是规定国家环境权及环境保护义务的国际文件,从26条条文可以看出其作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内容的3个方面:(1)关于环境权和环境保护义务的一般原则。其中规定:人类有居住在能够享有基本人权的环境中的权利,也有为今世和后代保护、改善这种环境的义务。

为了当今和未来世世代代的利益,对包含所有生态系统的自然资源,必须通过严密的计划和管理加以保护。

必须保持地球可再生资源,必须以有益于全人类的形式加以利用,并防止其枯竭。应提供条件,奖励广泛普及不致增加发展中国家经济负担的有关环境技术。

(2)关于个别环境领域的环境保护义务。其中规定:人类有保护和管理受到威胁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不得对环境造成重大或不可逆损的破坏。各国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防止对人类健康、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等造成损害的海洋污染的义务。(3)关于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其中规定:各国有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根据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本国资源的权利;而同时也有保证在其管辖和控制的范围之内的活动,不致对别国或本国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

各国应为制定关于发生这种环境损害时救济受害者的国家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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