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8页(724字)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保护海洋环境为目的,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海洋环保法规。

1982年8月23日第5届人大第24次会议上通过,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共8章48条。

8章依次是:总则、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法律责任、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我国的内海、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一切海域。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的排废和倾废造成我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本法。

适用的对象是在我国管辖的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据此,本法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的企业公司,船舶等也有拘束力。

(2)关于海洋特别保护区。本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3)海洋环境管理体制。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军队环保部门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各司其职,充分体现了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精神。

(4)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定。它规定了防止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陆源污染物、船舶、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义务及措施,构成本法的主要部分。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将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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