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修正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1页(303字)

一个以实施对捕鲸业进行国际管制的重要公约。

1946年12月2日,由19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1948年11月10日生效。公约设立国际捕鲸委员会,实施对捕鲸业的管制。

该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得到的鲸资源情况,提出建议,制订必要的规章。这些规章的主要内容有:关于鲸的养护、利用和保护;确定捕鲸地区、季节、捕鲸量和使用设备与工具。

公约并不按国家分配捕获限额,而是由各国同时竞争,一旦达到捕鲸量总数,各国同时停止捕获为特点。公约授权委员会修改公约的附件。

(附件对捕鲸活动作了详细规定)但缔约国有提出异议权,一旦提出,修改后的附件对异议国即不适用。我国已参加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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