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的投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2页(560字)

在经济特区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所必须办理的基本手续和步骤。

在经济特区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办理如下基本手续:(1)申请和审批。兴办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向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意向书。其中,申请合资、合作经营的,由特区合营者提交;申请独资经营的,由外商自行提交。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意向书批复后,由特区合营者向特区有关部门报送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经营的协议、合同、章程以及进口生产和生活用品的报告等文件。

独资经营项目意向书批复后,由外商直接向特区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文件。特区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兴办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上述文件后,应按审批权限由自己或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审批机构对兴办特区企业的申请,应于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2)登记及开业。

申请者在收到批准后,需办理下列手续:①在30天内,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从核发注册证书之日起,该企业即告正式成立。②需要使用土地者,需向特区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③到中国银行特区分行或其他经我国批准设立在特区的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开户,并办理有关外汇事宜。④向特区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

⑤需要保险者,可向特区内设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者经我国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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