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3页(607字)

对在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延期登记、注销登记的手续、条件以及违法受处罚的规定。

1987年6月25日大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并于公布日施行。其主要规定有:(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或延期登记应在自批准后30天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并持申请书、批准文件等文件;(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中途歇业,应持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和企业的税务、债务、财产清算完结证明,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停业在1年以上的,视同歇业,由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营业执照;(3)对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延期登记手续的,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虚报、瞒报登记事项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伪造、涂改、出租、转卖、擅自复制营业执照,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或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此外本办法还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等地区从事业务活动需要提交法人证明的,由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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