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修正和补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6页(431字)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达成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整调、补充、修改,或就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的部分内容所作的补救措施的一种法律行为。
仲裁协议修正的特点是:(1)该协议的修正必须是经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所作出的行为;(2)该协议的内容的修正是部分的修正,(3)该协议的修正,既包括形式上的修正,也包括实质内容的修正,如对仲裁机构或是仲裁规则的选定进行修正;(4)该协议的修正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践中,仲裁协议的修正情况时有发生,能如愿者极少,原因之一是当一方提出修正时,另一方往往表示反对,因此,仲裁协议的修正成功率很低。
仲裁协议补充的特征是:(1)协议的补充必须是对有效的仲裁协议进行,如果该仲裁协议本身无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补充;(2)仲裁协议的补充是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双方当事人就补充的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就无法对该协议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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