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0页(476字)

在国际贸易交往中,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并在争议发生时,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专家、学者或是大律师。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组成包括两个形式:(1)仲裁员是确定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单上指定自己信任的仲裁员;(2)仲裁机构没有仲裁员名单,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意寻找值得自己信赖的人来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我国采用第一种形式,瑞典商事仲裁院采用的是第二种。仲裁员一般应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包括法律专业知识,国际商事、经贸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其它国际社会的知识。

同时,还必须有相当的实践经验,声誉好,有权威性。

许多国际性仲裁规则,都对仲裁员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如《经济互助委员会成员国商会仲裁法院统一仲裁规则》第4条规定:“凡列入15人以上的仲裁员名册,具有为解决第1条第1款所述争议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的人,方得担任仲裁员。仲裁员列入名册应达一定期限。

仲裁员名册应记明仲裁员、职位、学位、住地和专长。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仲裁员不得为当事人的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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