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1页(343字)

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书面协议中的第三人进行公断,并且该公断的结果对其有约束力的利害关系人。

其特征是:(1)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否则,就不是当事人,而是代理人或是其他人;(2)必须是与争议仲裁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必须承担仲裁裁决的结果;(3)仲裁裁决对其具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束力,就不是当事人,可以是证人或是鉴定人。当事人双方可以是一方对另一方,也可以是一方对数方,或是数方对数方等。如美国某公司与中国某机器制造厂发生合资合同纠纷,根据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应当在中国申请仲裁,现双方有争议,美国公司先提交仲裁,这时,中国某机器制造厂与美国某公司就是本案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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