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录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5页(283字)

仲裁庭在庭审时,就开庭的全过程以及庭审的内容由仲裁机构的专职人员进行记录,并进行录音。

庭审笔录、录音必须如实反映仲裁庭开庭审理的全过程以及庭审的全部内容,不能断章、断节记录或录音;庭审笔录、录音一旦制作成就,不能轻易被翻录或复制;其内容经核实,可以作为仲裁案的证据材料和定案的依据;庭审笔录,录音的制作必须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进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0条规定:仲裁庭开庭时,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作出庭审笔录或录音。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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