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投资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6页(968字)

上海市浦东新区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到区内投资,并使其获得合理利润,对投资者实施的各种优惠政策与措施。

1990年以来,上海市人民政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央给予浦东的特殊政策,制定了有关外商投资、金融管理、土地管理以及保税区管理等方面的规章。主要有《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1990年9月10日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产业导向和投资指南》(1990年9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关于上海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1990年9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1990年9月8日发布)、《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1990年9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199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199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发布)、《上海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免税实施细则》(1991年6月29日海关总署批准,1991年9月18日上海海关发布)等。根据上述规定,浦东新区除享有*经济特区投资优惠外,还允许外国企业在区内开办百货商店、超级商场等第三产业;允许上海设立证券交易所,为浦东开发自行审批人民币股票和B种股票;在区内设立保税区,实行免关税、免许可证、允许设立内资和外资国际经贸机构等特别优惠政策;允许外资在区内和整个上海范围内开办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1991年底,为进一步支持浦东开发,国务院又给予浦东新区更大的自主审批权限,包括:(1)授权上海市自行审批在外高桥保税区内设立中资、外资从事转口贸易的外贸企业。

(2)授权上海市自行审批浦东新区内国有大中型企业自营产品的进出口经营权。(3)上海市有关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项目的审批权限。

(4)上海市有关浦东新区内生产性项目的审批权限,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上海可自行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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