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经济开放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6页(583字)

中国对外开放中在沿海地区划定的实行类似于沿海开放城市的特殊经济政策的特定经济区域。

198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的部分市县划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继而扩大到辽东半岛、山东半岛。1987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从原来的17个县、市扩大为28个县、市。1988年4月,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沿海包括杭州、南京、沈阳3个省会城市在内的地区。1990年2月,国务院又将济南市划入经济开放地区。经济开放区的主要任务是:吸收国外资金技术和现代经营管理经验,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为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探索经验;生产优质产品,繁荣国内市场;发挥当地优势,按照“贸工农”的方针,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出口创汇,发展内外结合以外向型为主的经济。国家对经济开放区在自主权、税收、货物进出口、外汇贷款等方面给予类似沿海开放城市的特殊优惠。

对区内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平衡,产品不需国家包销,出口不需国家另拨配额,又能自行偿还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由省(直辖市)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各自审批权限内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万美元。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发于生产性项目、科研项目、种养业及其加工项目,其企业所得税按现行税率八折即减按24%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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