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7页(402字)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是仲裁庭,在受理国际商事争议案件以后,依照有关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在宣布庭审终结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案件所作的最后处理决定的一种书面文件。

裁决书是一种规范性的书面文件,其制作有一整套的具体规则要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4条规定:仲裁庭对其作出的仲裁裁决,除按第37条规定作出的裁决书外,应当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

仲裁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庭全体或是多数仲裁员署名并写明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和地点。又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2条规定:裁决书以书面为主,并应是终局的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双方承担立即履行裁决的义务。

除当事人双方同意无需说明理由外,仲裁庭应说明裁决所根据的理由。裁决应由仲裁员签署并应记明作出裁决的时间和地点。

如有三名仲裁员而其中一名不能签署时,应在裁决中说明未签署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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