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促销策略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08页(1763字)
基本案情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利润率为20%,现销售200元商品,其成本为160元,国庆期间为了促销欲采用四种方案:
方案一: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旧货的价格定为20元,即买新货时可以少缴20元。
方案二:商品九折销售。
方案三:购买物品满200元时返还20元。
方案四:购买物品满200元时赠送价值20元的小商品,其成本为12元,均为含税价格。
试比较商场在采用这几种方式时的税负情况。
节税分析
这里我们假设某消费者同样购买200元商品,比较对于商家来说以上四种方式的税负情况。如果仅考虑增值税,则计算结果为:
方案一,由于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按规定不能用旧货的价款抵消新货的价款,即应该按全额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0÷(1+17%)]×17%-[160÷(1+17%)]×17%
≈5.81(元)
方案二,采取折扣销售只要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即按折扣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80÷(1+17%)]×17%-[160÷(1+17%)]×17%
≈2.91(元)
方案三,按税法规定应该按200元缴纳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0÷(1+17%)]×17%-[160÷(1+17%)]×17%
≈5.81(元)
方案四,物品满200元时赠送价值20元的小商品的形式销售商品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0÷(1+17%)]×17%-[160÷(1+17%)]×17%
≈5.81(元)
除了销售200元商品要缴纳增值税外,赠送20元小商品应该视同销售,同样应该缴纳增值税。
赠送物品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
×17%
≈1.16(元)
总计应纳增值税=5.81+1.16
=6.97(元)
节税结果
如果仅考虑增值税,上述四种方案中第二种最好,税负最轻为2.91元;第四种方案最差,税负最重为6.97元。读者如果感兴趣,还可以增加其他的税种进行考虑,以得出更为准确的答案。
特别提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家同样是出售200元的商品,给顾客20元的让利,但由于商家采取的销售策略有区别,导致税负也不一样。因此,对于在节假日让利促销的商家来说,不要忘记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咨询,以便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