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王国1979年仲裁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0页(571字)

1979年6月28日,英国公布了仲裁法,于同年8月11日颁发施行命令,并规定了关于仲裁裁决的司法复查的新制度。

该法废除了《1950年仲裁法》第21条关于由高等法院判决解决特别案件的规定。该法的施行命令规定,除当事人自己有协议外,1979年仲裁法不适用在指定日期前开始的仲裁。

1979年仲裁法并未完全取代《1950年仲裁法》,只是对1950年法律中的两点加以修改,该法第1条第1项规定,《1950年仲裁法》中的第21条(高等法院的判决)失去效力,高等法院再无权根据仲裁裁决在事实和法律方面的显然错误而撤销或发回一个基于仲裁协议所为的仲裁裁决。

但是,第2项又规定:基于仲裁协议所为的仲裁裁决发生任何法律问题时,可以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在对上诉作出决定时,可以用命令确认,变更或是撤销该裁决等等。所以,现在英国1950年和1979年的两个仲裁法并存,1950年法律中的一部分已废除。《联合王国1979年仲裁法》共8条,分别为: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查、法院对法律上先决之点的决定;影响第1条与第2条里的权利的排除协议,在一定情况下不适用的排除协议,中间命令;关于裁决及任命仲裁员的细微修订;《1950年仲裁法》第一部分内某些规定的适用和解释,简称、开始,废除和施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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