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5页(218字)

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它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公平竞争的形式出价,确定被拍卖财产的价金,并将其卖给最高价格的人,就其卖得的价金转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措施。人民法院采用该措施,应当作出裁定。适用拍卖强制措施的条件,应当是以被执行申请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而且以抵偿债务的价额为限,并保留被执行申请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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