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6页(317字)

人民法院对正在进行中的诉讼,发生有法定情形,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而依法暂时停止其活动,待中止情形消除继续进行诉讼的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正在进行的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如战争、急病等;(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就可继续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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