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7页(384字)

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经过审理,查明和确认事实,依照有关法律作出最后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的决定。

民事判决,根据民事案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种类:(1)以判决所解决的诉讼的不同性质,可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2)以判决所解决案件的结果,可分为肯定判决和否定判决;(3)以判决所解决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争执,可分为全部判决、部分判决;(4)以判决解决当事人双方到庭或一方到庭,可分为对席判决、缺席判决;(5)以解决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可分为放弃判决、承认判决。我国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体现着国家法律意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正常的民事、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判决一经作出,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皆无权更改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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