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8页(505字)

又称再审程序。

司法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它有以下特点:(1)不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审级,只是审判程序中一个特殊程序;(2)仅适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是违法的调解书;(3)提起的时间不受限制,随时可以提出。

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必须在2年内提出;(4)有权提起该程序的,是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建立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正确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程序,根据案件的来源不同,适用的审判程序也不同。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所制作的判决、裁定书当事人不服,还可以上诉;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应当按第二审程序重新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一律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再由原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的审判人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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