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9页(430字)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执行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体现,它既不同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活动本身,也不同于民事诉讼中义务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行为。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虽然都是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力,但两者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是行使审判权职能,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活动,是行使司法执行权的职能。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活动和民事诉讼义务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行为,虽然都是实现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但两者活动的性质也是不同的。执行机构的执行活动,是按法定程序和方式,为实现法律文书内容,保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的一种强制职务活动;而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行为,并无一定程序,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随时可以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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