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排除的管辖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7页(551字)

应排除本国法院管辖的管辖权。

这类管辖权多适用于那些依国际法与内国国家管辖权无关的案件和与内国国家的领土或公民或它的实体法不存在任何属地联系或属人联系的案件。一般说,以下几类案件都应排除本国法院的管辖权:(1)在没有赋予内国国家审判管辖权的案件;(2)涉及外国国家主权行使的案件或涉及外国国家机构或财产的案件;(3)涉及外国国家安全的案件;(4)涉及外国公民身份的案件,如遗嘱检验、破产和强制处分的案件,在涉及某一外国的限定继承权的限制的诉讼和审判程序的案件;(5)涉及侵犯某一外国专利权和其他受地域性限制保护的权利的案件;(6)涉及有关依外国“公法”请求执行的案件;(7)涉及到外国法的制度或由外国法强制保护的案件。

被排除的管辖权是与专属管辖权相对立的管辖权,也可以说,对于本国来说,属于被排除的管辖权,对于外国来说,是属于外国的专属管辖权。因此,凡是属于国际上或有关的国际条约所承认的应为某国专属管辖的案件,本国都应排除对该类案件的管辖。相反,由本国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关的其他国家也应排除对这类案件行使管辖权。如果本国强行对这类案件行使管辖权,那么当本国对这类案件作出的判决需要由外国承认和执行时,会因本国对这类案件无管辖权而被外国拒绝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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