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的管辖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7页(411字)

又称平行的管辖权或相对的管辖权。

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内国的法律,内、外国法院都对其有管辖权。每一个不属于专属管辖权范围又没有被排除出内国法院的管辖范围的案件,都处于竞争管辖权的控制之下。

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根据该案件与有关国家的联系产生的。每一涉外民事案件都将同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国家发生关系,每一与该案件有关系的国家都可藉此联系主张管辖权。

因此竞争的管辖权是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最普遍的现象,几乎绝大部分的涉外民事案件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由于涉外民事案件只能由一个国家法院管辖,竞争的管辖权导致了管辖权的冲突。如何解决管辖权的冲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基本的原则是,各国几乎都承认当事人有自主选择法院的权利,管辖权属于当事人最先选择的法院。各国还通过缔结排除其中一个缔约国的管辖权的国际条约来消除因竞争管辖产生的管辖权冲突。参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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