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85页(570字)

又称国际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

处于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以出卖劳动力收取报酬为主要目的,另一方通过雇佣劳动力以完成某项规定的劳务为主要目的而双方选择订立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没有专门关于涉外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但是,根据这两个法关于法律适用的原则,涉外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可由双方当事人选择;如果双方当事人未选择的,可适用同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涉外劳务合同通常与三个国家有较密切的关系,一是劳动者所属国,在大部分情况下,为劳务输出国;一是雇主所属国,即劳务雇佣国;一是劳务实施地国。

劳务输出国强调保护劳动者利益,大多主张合同适用劳务输出国法律;劳务雇佣国强调保护雇主的利益,大多主张合同适用劳务雇佣国法律;劳务实施地国从维护本国主权出发,强调劳务实施地国家法律对国际劳务合同有支配权。但是,国际上总的倾向是,国际劳务雇佣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国家的法律。

1987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同世界大部分国家一样,规定对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据此规定,凡被雇佣到我国的三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职工的劳务合同,应受我国法律的支配,而我国劳动者到外国工作的劳务合同,原则上可适用劳务实施地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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