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承揽合同的法律适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85页(427字)

签订涉外承揽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制作、来种种植等多种经济合同适用法律的选择。

涉外承揽合同一般适用承揽人一方住所地或营业地法律。因为,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提供原材料或生产机器,要求加工或制作一定产品或完成一定生产任务的定作人;另一方是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完成约定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品的承揽人。

承揽人是合同义务的主要履行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应适用承揽人一方的法律。

由于涉外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大多为发达国家的厂商,承揽方大多为发展中国家公民或法人。

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属于涉外承揽性质的合同,排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适用承揽一方的法律。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双方选择法律,如果当事人未作此种选择的,按照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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