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诉讼委托代理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0页(388字)
律师接受国内外当事人委托,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活动的条件和遵循的准则。
律师接受涉外经济贸易诉讼委托代理应明确:(1)委托人是所争讼的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即委托人是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2)自己没有代理同案的双方当事人;(3)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合法并且有理有据;(4)案件已由法院受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律师应拒绝委托:(1)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尚无条件解决的;(2)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属于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或调解成立的案件;或重复起诉的案件;(3)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的,只接受其有理部分的委托;(4)诉讼请求显然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案件;(5)对已经接受委托、又发现委托人要求违法或无理,或提供的主要事实失真,也可终止代理,辞去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