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法律事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0页(418字)

国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为保障自己的生产经营和人身及财产权利,授权律师办理、代理的无争议法律事务和有争议纠纷而不经诉讼解决的法律事务。

其基本特征是:(1)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办理这类事务本身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另一方面是指办理这类法律事务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或需要律师给予法律上的某种帮助。(2)办理这类法律事务的方式必须是不通过诉讼程序,即无须经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事务本身就不具有诉讼因素和条件,如办理工商登记;另一种是法律事务虽有争议而可能形成诉讼,但通过律师帮助可予以解决,而不通过诉讼程序。

(3)非诉讼法律事务作为一项律师业务活动,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请求而产生的,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之内所为的非诉讼行为,才和被代理人自己实施的非诉讼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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