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塔姆列尔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692页(513字)

【生卒】:1856—1938年

【介绍】:

德国法哲学家,新康德主义堡学派重要人物。曾任教于马堡、吉森、哈雷、柏林等大学。他试图把康德对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别应用于法学理论,认为法的概念(Begriff)和法的观念(Idee)亦应区分,前者是纯粹理性的体现,后者是实践理性的摹本。他断言因果性原则对于由众多自由意志的个人联合而成的社会是不适用的,历史必然性的观点与自由是不相容的,它会否定为理想社会而斗争的必要性。在施塔姆列尔看来,法律原则是先验的、超时空的,社会生活应该由它决定的。他还致力于从理论上阐述一种有效的正义观念,但却混淆了一般可以接受的原则和正义的普遍有效原则。

主要着作有:《正当权利学说》(Die Lehre vom richtigen Recht,1902)、《经济与法》(Wirtschaft und Recht,1896)、《法学原理》(Theorie der Rechtswiss-enschaft,1911)、《法哲学教程》(Lehrbuch der Rechtsphilosophie,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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