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860页(683字)

自然法学说最早出现于古希腊罗,被认为来源于自然界规范的总和,是永恒不变的,凌驾于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国家的实在法之上。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把自然法视为人类理性的化身,利用这一学说向封建势力斗争,争取自由、平等的权利。

19世纪末期,在欧美国家出现了复兴古典自然法学的法律哲学思潮,这就是所谓新自然法学,它又分为神学自然法学和世俗自然法学两派。

神学自然法学又称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有法国的马利坦、维里,德国的罗门,比利时的达班等。他们继承了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理论,把法律分为三个层次:永恒法是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上帝权威的体现;自然法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不成文法,它以上帝的意志和人类的本性为根据,是对永恒法的一种参与;实在法是特定社会中的成文法,它的效力依赖于自然法,而且是可以随社会历史条件而变化的。这样,自然法就成了上帝与尘世社会政治法律之间的桥梁。

世俗自然法学是在战后发展起来的。美国法学家富勒的学说最具代表性。他把自然法区分为实体的自然法和程序的自然法,并特别研究了程序的自然法,提出了法律和道德不可分割的一套系统思想。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俗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的罗尔斯和德沃金,他们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实体自然法方面,提出的正义论和权利论具有重大影响,代表了当前西方法律哲学理论发展的新成果和新趋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