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145页(781字)

又称绝对律令,是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的道德哲学的核心。

康德认为,立足于经验的伦理学,只能找到一些合乎道德的规范,却不能发现真纯的道德规律,因而也就不会促成为道德而做出的行为。他在其道德哲学中提出了一条道德律令:不论做什么,总应当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

康德规定,这一道德律是先验的、导源于理性,决不是从经验中抽象出来的准则;它不搀杂经验,没有丝毫经验的动机,否则就失去其纯洁性和绝对价值;它要求道德主体所依照的规范应当具有普遍有效性,他的意志所服从的准则应当是每一个具有理性的道德主体都能遵循的准则,就像逻辑规律适用于一切推理一样。道德律是绝对命令,对意志具有强制性,指示意志“应当”怎样,意志只有不折不扣执行道德律,出于对道德律的敬重而尽义务,才算是善良意志,其行为才算是道德的。

康德把道德律说成是先验的立法形式,不含有任何实质的条件,即经验标准,只是普遍法则的纯形式。道德主体只是依照这纯形式去决定自己的意志,确立自己的实践准则。

决不可以用经验来推导这规律的可能性。即便世界上没有任何先例经验,也要毫不犹豫地接受它。

例如,即便世上至今还没有一个真诚的朋友,也要不折不扣地要求在友谊上纯洁真诚。依道德律行事,不能抱有任何意图,不能有任何对某效果的期望,行为的道德价值就在于它是对一切都无动于衷地履行义务。

康德提出道德律,从理性出发论证道德的纯洁崇高,对于批判极端功利主义道德观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他却走入极端形式主义,把源于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道德形态,变成抽象空洞的形式,否定了道德的现实功利基础,这样一种唯心主义道德论只能停留于空洞的普遍性,对任何时代、任何个人都无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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