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环境决定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157页(547字)

主张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是社会生活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社会学说。

产生于18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的孟德斯鸠、英国的巴克尔、德国的拉采尔等。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论述了法律必须适应自然条件、民族性同全族的关系,中世纪的阿拉伯思想家伊本·哈尔顿、近代的博丹也提出了相似的观点。

到了18世纪,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第一次详尽而系统地论述了关于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于一个民族的经济、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思想。19世纪的巴克尔在《英国文明史》中主张,食物、气候、土壤和自然界总貌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拉采尔在《人类地理学》中主张地理环境决定人的生理、心理和人类分布、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过程。到了帝国主义时代,在“地理环境决定论”基础上产生的“地缘政治学”,主张扩张领土,争夺空间是有机体生存的基本法则,成了帝国主义对外扩张和侵略的理论工具。

“地理环境决定论”是不科学的,它夸大自然环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没有看到只有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地理环境对社会影响的大小取决于物质生产发展的水平。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对于摆脱宗教神学,探索社会发展规律是有进步意义的。

上一篇:地动说 下一篇:地心体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