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479页(741字)

英国思想家密尔的激进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作,写于1859年。

这部着作分为5章,第一章“引论”,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第四章“论社会凌驾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五章“本文教义的应用”。密尔在“引论”中开宗明义地指出,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为此,他提出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力界限的基本原则,即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而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制权,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

他认为唯一名副其实的自由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所以,他强调个人自由,强调个性发展,主张完全的个人自由和充分的个性发展不仅是个人幸福所系,而且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之一。他还认为,功利是个性发展的终极标准,一切道德问题最终都将诉诸功利,只要每个人自己对于本人的利益关切最深,了解最透,才能够有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的绝对自由。

这种自由是不受法律约束、也不受公共舆论的强制的自由。首先,为了达到真理,必须有思想和言论自由;其次,要有爱好和研究的自由;第三,要有除了伤害他人以外的不问任何目的的组合自由。

1926年严复把这部着作译成中文出版,标题是《群己权界论》,1959年程崇华重译,题名为《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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